天山網訊(記者蔣兆明報道)2013年6月27日刊發的《是誰製造了“鴛鴦判決”》一文,在網路行銷社會上引起了反響,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達阪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調查,本報記者對調查過程進行了追蹤採訪。
  不存在“鴛鴦判信用貸款決”
  據烏魯木齊市達阪城區法院紀檢組長於志軍介紹,經達阪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送達,烏魯木齊市民趙某某簽收的判決書只有一份,案號為“(2006)達民一初字第7號”,落款時間為2009年8月25日,送達時間為2009年8月29日。趙某某向媒體反映情況時提供的另外一份所謂的“鴛鴦判決”,落款日期為2006年6月19日,是個複印件,其性質只是一份文稿材料。這份文稿材料並不具備人吳哥窟民法院法律文書的性質,也沒有向案件當事人送達,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。事實上,本案只有一份判決書。
  法院工作人員在當鋪案卷材料裝訂中存在失誤
  據記者瞭解,達阪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(反訴被告)與被告(反訴原告)振泰公司借款糾紛案時,審判委員會先後三次討論過這個案件。第一次的時間是2006年6月19日,當時合議庭向審委會彙報了案情。審委會認為,由於原告趙某某被舉報涉嫌職務侵占,此案公安機關、檢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,根據先刑事後民事的法律原則,應中止本案訴訟。於是,本案於20情趣用品06年6月19日中止訴訟。
  據主審此案的法官說,2006年6月此案開庭審理後,在掌握的事實尚不充分的情況下,合議庭成員意見不統一,在當時掌握的情況下擬寫了一份文稿,因本案案情比較複雜,爭議標的高,案件決定提交審委會討論。審委會作出先刑事後民事的決定,這是處理案件的法律原則,因此達阪城區法院就中止了審理。直到2008年11月,上述部門調查完畢後,法院依法恢復了該案的審理。在掌握了更多證據材料的基礎上,合議庭作出了最終的審理結論,按規定提交審委會討論。記者瞭解到,2009年8月23日,達阪城區人民法院審委會形成了一致意見:一、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;二、駁回被告新疆振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。根據審委會的意見,合議庭2009年8月25日製作了判決書。趙某某於2009年8月28日簽收,簽收後趙某某行使上訴權,因當時有人建議他應該打承包合同糾紛,因此,趙某某撤回了上訴,這樣這份2009年8月25日達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案號為(2006)達民一初字第7號的判決書即生效。
  於志軍告訴記者,2006年6月19日,合議庭向審委會彙報案情時,形成了一份與法院判決書體例相類似的文稿材料,也就是趙某某代理律師之後複印出來的那份材料。達阪城區人民法院向記者出具了這份材料,記者看到,這份材料明顯是一份草稿,上面多處可見修改意見的痕跡。如在法院審理查明這部分內容中,括號內標註著“具體寫那(哪)些認,那(哪)些不認”,“寫趙某某向振泰公司借款的事實”等修改意見,這些修改意見都充分證明瞭這份材料的性質是起草的文稿,而不是法院判決書的最終正式文本。這份文稿由於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,不僅是一份未成形的草稿,而且該草稿的判決初步意見已被審委會否決,所以沒有獲得批准,屬於應當作廢的文稿。但因法院工作人員責任心不乾在歸檔時被錯誤地加蓋了院章,並且裝訂在案件卷宗的正捲里,這是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的。
  2013年,本案當事人趙某某的代理律師因另一起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申訴中,在閱卷時看到了被錯誤裝訂在原始卷宗里的這份文稿材料,因為有案件號,又加蓋了法院的公章,趙某某的代理律師複印了這份文稿。趙某某看到這份文稿複印件後,錯誤地認為,這是法院製造的“鴛鴦判決”,並用這份文稿的複印件向媒體曝光,這就是這件事情的整個過程。
  達阪城區法院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的審查
  於志軍告訴記者,2013年10月,達阪城區法院收到了趙某某的反映材料。法院領導對此十分重視,專門成立了案件審查工作組,對這個案子再次進行了全面的審查,所有曾經承辦這個案子的法院工作人員,都被要求迴避,不在審查工作組成員之內。
  於志軍介紹,達阪城區法院從案件實體和辦案程序上進行了全面審查,案件審查工作已經結束。在審查過程中除發現上述問題外,沒有發現有人為干預、違規操作等問題;原審生效判決認定事實、審理程序、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沒有不妥之處。法院裝訂案卷所出現的失誤,對於趙某某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均沒有影響,審查結果也已告知了趙某某本人。  (原標題:烏魯木齊:“鴛鴦判決”系工作人員裝訂材料時失誤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j13ejicc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